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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行终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程伟光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程伟光,熊丽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7)粤71行终7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主任。委托代理人:余秋设,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周凯,广东三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伟光,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广州市广州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熊丽玲,女,汉族,1976年4月16日出生,住广州市广州开发区。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程伟光、熊丽玲撤销行政行为纠纷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2016)粤7101行初168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6日,原告程伟光、熊丽玲与广州市万科穗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编号20080904732X《限价商品住宅买卖合同》,购买万科城花园(扩展)自编B4栋16层1602房(限价房,现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开创大道知山三街7号1602房)。该合同第十九条规定:“限价房产权限制,该限价房自取得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之日起5年内不能转让和出租;5年后转让和出租的,按照政府有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方可上市转让和出租该房屋。乙方违反本约定转让和出租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2015年12月3日,两原告向被告申请补交上述房屋土地收益价款。被告受理后向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萝岗分局征询原告房屋同地段、同类别商品住房市场价格。萝岗税务分局函复被告上述房屋的交易计税价格是1079752.68元,仅作为税务机关征税用途。2016年1月6日,被告向两原告发出《广州市开发区、萝岗区限价房土地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注明广州开发区科学城开创大道知山三街7号1602房限价房购房价格538138元;同地段、同类别市场价格1079752.68元;价格间差价541614.68元;土地收益价款计收比例70%,土地收益价款缴交金额379130.28元等。同年2月1日,两原告向被告缴清了上述收益价款。原审法院认为,《萝岗区限价商品住宅因交易上市或自行补交土地收益价款而申请产权登记的操作细则》注明产权人对区地税局核价有异议的,自行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持《评估报告》向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核价复核,由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将《评估报告》抄报区地税局。本案被告受理两原告补交涉案限价房屋土地收益价款的申请后,并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已经告知两原告申请核价复核等权利,故被告直接依据萝岗税务分局复函所注明的价格计算两原告应缴收益价款并出具土地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不当,应予撤销。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撤销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6年1月6日作出的《广州市开发区、萝岗区限价房土地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二、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60日内对原告程伟光、熊丽玲2015年12月3日的补交土地收益价款申请重新作出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对地税局的核价并无异议。在原审庭审中,被上诉人已当庭承认,广州市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通知其地税局核查的同时段、同类别商品房市场价格,被上诉人表示对该价格无异议。广州开发区房地产管理所在确认被上诉人对价格无异议的情况下,现场向其开具《广州市开发区、萝岗区限价房土地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且被上诉人已经自行按照缴款通知书补交了土地出让金。二、《萝岗区限价商品住宅因交易上市或自行补交土地收益价款而申请产权登记的操作细则》并未要求对核价无异议的产权人告知申请核价复核权利。该操作细则是公开的规范性文件,且该操作细则并未规定对于核价无异议的产权人应告知申请复核,所附的文书版本亦无告知复核权利的表述。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负担。被上诉人程伟光、熊丽玲二审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查,本院对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萝岗区限价商品住宅因交易上市或自行补交土地收益价款而申请产权登记的操作细则》规定,产权人对区地税局核价有异议的,自行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持《评估报告》向房屋所在区的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核价复核,由区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将《评估报告》抄报区地税局。同时,该操作细则亦明确规定了产权人对地税局核价有异议申请核价复核流程,并将《限价房土地收益价款核价异议申请书》、《限价房土地收益价款核价异议复核告知书》等文书在附件中详细列明。虽然上述操作细则并无明确规定应否告知产权人申请核价复核的权利,但是是否告知该项权利将会对产权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基于程序正当原则,上诉人受理被上诉人补交涉案限价房屋土地收益价款的申请后,应当告知被上诉人具有申请核价复核的权利。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其已经告知被上诉人申请核价复核等权利,直接依据萝岗税务分局复函所注明的价格计算被上诉人应缴收益价款并出具土地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不当,并予以撤销,处理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告知被上诉人复核权利并非法定程序,未告知不影响其作出被诉《广州市开发区、萝岗区限价房土地收益价款缴款通知书》的合法性的上诉理由,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立志审判员  石晓利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颜悦怡陈洁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