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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诉被告张宏信用卡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张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602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建成,职务行长。被告张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平县支行诉被告张宏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结清借款,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乐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