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执20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唐山市丰南区钢模板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通源螺旋管业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唐山市丰南区钢模板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通源螺旋管业有限公司,于丹,张子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2011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建设北路100号。法定代表人:刘玉龙。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钢模板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张子柱。被执行人唐山市丰南区通源螺旋管业有限公司,地址唐山市丰南区沿海工业区建业街。法定代表人董静春。被执行人于丹,女,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地址唐山市。被执行人张子柱,男,196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唐山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分行与唐山市丰南区钢模板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通源螺旋管业有限公司、于丹、张子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仍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金勇执行员 屈 岳执行员 帅廷艾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何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