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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戴婷婷与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婷婷,陈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663号原告:戴婷婷,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媞、马慧,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科,男,汉族,1978年8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婷婷诉被告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婷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婷婷负担。审 判 长 罗 静人民陪审员 王 评人民陪审员 郑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柯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