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3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戴婷婷与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婷婷,陈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3663号原告:戴婷婷,女,汉族,1981年9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媞、马慧,重庆明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科,男,汉族,1978年8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婷婷诉被告陈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婷婷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婷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戴婷婷负担。审 判 长 罗 静人民陪审员 王 评人民陪审员 郑 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柯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