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3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娟、申旭、孙金富、高健、马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娟,申旭,孙金富,高健,马斌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310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麻佩,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张娟,女,1982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申旭,男,198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孙金富,男,196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健,男,197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马斌华,男,1983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娟、申旭、孙金富、高健、马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9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单慧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