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董永康与被执行人杨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永康,杨秀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383号申请执行人董永康,男,1964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东港市孤山镇。被执行人杨秀玲,女,1966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东港市菩萨庙镇。上列当事人之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4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05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按生效判决规定,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人民币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3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扣划被执行人陈志娟中国农业银行存款8030元退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费已交纳。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东港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054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洪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