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81民初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罗桃枝与峨眉山市苗园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桃枝,峨眉山市苗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591号原告:罗桃枝,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3日,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峨眉山市苗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峨眉山市。法定代表人:周海燕,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桃枝诉被告峨眉山市苗园食品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桃枝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桃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桃枝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0元,���原告罗桃枝自愿负担。审 判 长 郑 欣人民陪审员 彭远冲人民陪审员 张 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唐 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