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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武军、周加才与张云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军,周加才,张云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555号原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武军,男,1988年12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孝义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山西华邑能源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纳,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孝义市。2016年3月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加才,男,1965年5月3日出生于山西省交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山西华邑能源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交城县。2016年3月17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一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云桃,女,1957年2月2日出生于山西省清徐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太原市,住太原市。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2017��3月21日经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审理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原审被告人武军、周加才、张云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晋0109刑初60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武军、周加才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证据材料并依法讯问上诉人武军、周加才,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山西华邑能源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邑能源公司”)于2012年8月27日注册成立,公司住所地位于山西省孝义市古城镇桥北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栓生(在逃)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从2014年1月起以投资其公司半年可获得高额利息为诱饵,伙同被告人武军、周加才、张云���等人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张云桃家及太原市小店区万泉大厦3单元1206室与受害群众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对报案材料统计,截止目前报案的受害群众达55人,涉及合同金额619万元,实际吸收金额389.4万元,造成损失364.52万元。另查明,华邑能源公司旗下有孝义市宏昌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孝义市田泽有机肥业有限公司等。被告人武军(武栓生之子)担任孝义市宏昌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华邑能源公司理事、会计,孝义市田泽有机肥业有限公司股东。从2014年1月份起,被告人武军跟随武栓生多次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村和太原市小店区万泉大厦,以和社会不特定群体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619万元,实际吸收金额389.4万元,造成损失364.52万元。在华邑能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过程��,武军主要负责和受害群众签订借款合同、开具收据和收取资款,并按照武栓生的指示安排支配集资款。据被告人武军供述,集资款项用于华邑能源公司日常经营及武栓生个人开销。被告人周加才自2014年1月参与华邑能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帮助武栓生联系张云桃,组织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村村民投资华邑能源公司。周加才为取得受害群众信任,伙同被告人张云桃组织联系受害群众前往华邑能源公司位于孝义市的办公场所实地考察。在华邑能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周加才在太原市万柏林区后北屯村,以投资华邑能源公司可获得高额利息的名义,向不特定群众进行宣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经对报案材料进行统计,周加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27万元,实际吸收金额320.4万元,造成损失295.52万元。其按照合同金额的10%挣取提成,挣取提成达50余万元,所挣提成款用于其个人消费。被告人张云桃在华邑能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伙同被告人周加才联系受害群众前往华邑能源公司在孝义市的办公场所实地考察,并向社会不特定群体宣传介绍投资华邑能源公司,让其与华邑能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该公司提供签订合同及收取投资款的场所,为武栓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签订合同金额457万元,实际投资金额达278.4万元,造成损失268.5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投资人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1)郭满福询问笔录:2014年1月12日,我在后北屯认识了周加才,周加才带我去孝义参观了山西华邑能源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洗煤厂,并带我见了老板武栓生。他们告诉我说他们的洗��厂效益很好,现在要跟社会老百姓借钱跟煤矿订煤,洗煤厂在孝义有办公楼和几十辆大运输车,把钱放到他们洗煤厂肯定没问题,到期保证可以还钱。2014年1月19日,武栓生到了我们后北屯村的张云桃家,我就在张云桃家和武栓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10万元,我只交了6万元,合同期限是6个月。后来张云桃给过我2760元,张云桃说是武栓生给的。我一共损失57240元。(2)投资人张桂仙询问笔录:2014年1月19日,我在后北屯村遇见我们村的贺福成,他说要去张云桃家投资孝义的一个洗煤厂,利息比较高,他说他和张云桃去孝义洗煤厂看过,院里有几十辆大运输车,并且洗煤厂还抵押了一栋楼。听了后我就回家拿上钱到了张云桃家,进去后看到屋子里很多我们村的人,还有武栓生和他儿子武军,张云桃给作了介绍,张云桃说孝义洗煤厂效益很好,把钱放到他们洗煤厂肯定没问题。我觉得不错,就签了5万元的借款合同,只交了3万元,合同期限6个月。同年1月21日,张云桃给我打电话,说孝义的老板又来了,我如果愿意再投资,可以去看看。我就到张云桃家,签订了第二份借款合同,金额2万元,我只交了1.2万元,期限6个月。2014年11月5日是,张云桃给我1932元,说是武栓生给她打了20万元,让给我们退钱。我一共损失40068元。(3)投资人冯福义询问笔录:2014年1月19日,我的亲戚贺来喜给我打电话,说后北屯村村民张云桃给村里的人找了一个可以放钱挣利息的地方,如果我想了解的话,可以去找张云桃,我就到了张云桃家。过去后看到不少后北屯村村民,大家都去了解这个项目。后来武栓生来到张云桃家,武栓生和大家讲,他是孝义一个洗煤厂老板,张云桃和其他几个村民去厂子里考察过,现在洗煤厂想跟内���的煤矿订煤,缺乏资金,想跟社会群众借点钱用于资金周转。当时有很多村民都开始签借款合同,我也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合同金额5万元,我只交了3万元,合同期限是6个月。2014年11月5日,张云桃给我还过1380元,说是武栓生给她打了20万元,按每个人投资的本金比例还钱。我一共损失28620元。(4)投资人贺五清询问笔录:2014年2月的一天,我在后北屯村街上碰见我的亲戚张云桃,张云桃和我说孝义一个洗煤厂想要储煤挣钱,但资金短缺,想向社会群众借点钱用于资金周转。张云桃说她去洗煤厂考察过,借钱给洗煤厂应该有保障。2014年2月24日,张云桃打电话说洗煤厂的人来了村里,如果我想借钱给这个洗煤厂,可以到她家签合同。当时我手上有闲钱,想挣点利息,又觉得张云桃是亲戚,她的话可信,我就带着钱到了张云桃家,在张云桃家我见到了武栓生和他儿子武军,还有业务员周加才和他两个女儿。我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只交了3万元,合同期限6个月。后来张云桃给过我1380元,我一共损失28620元。(5)投资人贺玉平询问笔录:朋友张春英打电话说要投资,准备去孝义看公司和洗煤厂,我就跟着张春英一起,由一个叫周加才的人安排坐车去了孝义,老板武栓生给我们讲华邑能源公司和洗煤厂都是他的,他向我们村民借钱。过了两天,我就去了张云桃家,签了一份5万元的合同,实际交了3万元,后来张云桃给退了1380元。(6)投资人张云清询问笔录:2014年1月,我在后北屯村认识了周加才,之后周加才带领我去孝义参观了山西华邑能源公司和洗煤厂,并带我见了老板武栓生,他们告诉我说洗煤厂效益很好,到期保证可以还钱。2014年1月19日,武栓生来了我们后北屯村张云桃家,在张云桃家,我和武��生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10万元,交了6万元,期限6个月。2014年2月24日是,我和武栓生在张云桃家又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金额25万元,我只交了15万元。后来张云桃给过我9660元,张云桃说是武栓生给的。我一共损失200340元。去山西华邑能源集团考察是周加才联系的车辆,张云桃负责联系去孝义考察的人员。签订投资合同之前,张云桃告知我山西华邑能源公司的人到了她家,可以去她家办理投资手续,我就带上现金去了她家。(7)郭天宝询问笔录:2014年2月17日,我跟亲戚冯润虎聊天时知道,他的闲钱投资给孝义一个洗煤厂,洗煤厂给他利息。我手上当时有闲钱,自己也想投资挣点利息,就让冯润虎带我去投资。2014年2月18日,冯润虎带我去了万柏林区和平北路和平苑小区孝义洗煤厂在太原的办公室,在那里我见到了洗煤厂老板的儿子武���和周加才。周加才和我说他们洗煤厂效益很好,现在要跟老百姓借钱跟煤矿订煤,洗煤厂在孝义有办公楼和几十辆大运输车,把钱放在他们洗煤厂肯定没问题,到期保证可以还钱。我觉得不错,而且我的亲戚冯润虎也投资了,于是我就在当天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金额70万,我只交了42万元,合同期限6个月。我以前不认识张云桃,后来华邑能源公司出事后,我才知道张云桃是我们村的媳妇。我投资的事跟张云桃没有关系,我只是听说我们村投资华邑能源公司都是在她家签订的合同。(8)投资人张春英询问笔录:2014年1月19日,我们村里的贺玉平和我说,张云桃家融资了,我想了解一下,我就去了张云桃家,武栓生和我说了投资的事,我觉得不错,就签了10万元的合同,实际交了6万元。(9)投资人魏湃峰询问笔录:2014年3月,我通���朋友王倍仙知道了在山西孝义市的华邑能源公司可以投资,王培仙介绍我认识了马小红,马小红带着我、王培仙和另外3个投资者一起去华邑能源公司考察投资项目。2014年4月,我打电话问王培仙华邑能源公司怎么样,王培仙说公司挺好的,可以投资。王培仙联系了马小红,马小红开车带着我,王培仙陪同,一起去了太原市亲贤北街万泉大厦1206室投资了21000元。我把钱交给了华邑能源公司的一个女会计后,她给了我一份盖好章的合作协议书,我在协议书上签字确认。那名女会计给我开了一张3万元的收据和华邑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栓生的身份证复印件。2014年10月,我的投资协议到期,等我去亲贤北街万泉大厦1206室领钱时,发现那里已没人办公。给马小红打电话也不接,后来马小红直接把号消了,同时也联系不上华邑能源公司的人。我发现自己被骗了。(10)投资人梁保凤询问笔录,证实经王培仙介绍认识了马小红,3月29日,王培仙联系马小红,带着梁保凤到小店区亲贤北街万泉大厦签了一份3万元借款合同,实际交了21000元。(11)投资人李建斌、樊丽、李有志、贺贵喜、刘敏、冯爱仙、郝守明、张金虎、李改玉、郭满福、樊丽等人询问笔录,证实投资的时间、地点、金额以及造成的实际损失等。2、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武军讯问笔录:我来投案,2014年年初,我和我父亲去太原市万柏林后北屯拿过钱,我当时填过合同。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去过三次,第一次是2014年元月份,第二次是2014年2月份,第三次是2014年2月下旬。2014年元月,我父亲武栓生叫我去太原,当时也没说干什么,只说办点事情。到了太原后,在后北屯村口接上周加才,周加才带上我们去了该村的一户人家��进去后直接上了三层,我父亲对我说周加才让我干什么,我干什么就行了。后来,周加才拿出一叠打印好的合同,让我在合同上填写对方的姓名、身份证号和金额。之后,张云桃(房间主人)就带着人进来,刚开始来了五六个人,后来陆续来了大概四五十人。人们来的时候都带了现金,周加才收钱,让我在合同上把交款人的姓名、身份证号以及连本带利共多少钱(一个总金额)记好。所有人交完款后,周加才拿着收下的所有的钱和我父亲、我三个人下楼上了我父亲的车,上车后,周加才按连本带利总金额的百分之十抽取好处费,剩余的钱交给我父亲,然后他拿上他抽取的好处费就走了。后来两次去的地点、收钱的过程、合同约定内容都和第一次一样,收完钱后也是周加才抽出好处费,剩下的我父亲拿回孝义市。第一次集资了120万左右,周加才大概拿走20��左右,第二次集资了20万元左右,周加才提成了3万元左右,第三次有80万元左右,周加才提成了10万元左右。、张云桃没有直接从我这里挣过钱,我听周加才说过,周加才挣的提成要和张云桃分,具体怎么分不清楚。山西华邑能源公司注册于1994年,法定代表人武栓生,经营地址孝义市桥北村,经营范围主要是洗煤、铝矾土销售、煤炭销售等,注册资金7000余万元。华邑能源公司在后北屯集资了大概有200余万元。除了在后北屯,山西华邑能源公司还在亲贤北街集资过。2014年三四月份,武栓生说山西华邑能源公司又在太原借钱了,让我去太原,到了太原后还是安排我写合同,负责收钱的是一个小女孩,最后他们清点完后,钱还是由我收走。亲贤街小区有四个业务员,我知道的一个小马,一个小燕,具体名字不清楚。业务员在签订合同后,��会把他应得的提成拿走,剩下的钱给我。客户投资7000元,我和对方签订10000元的合同,并出具10000万元收据。业务员拿走合同金额的17%提成,也就是从7000元中再拿走1700元作为提成,剩下的5300元我收走。在亲贤街集资,我记得去过四五次。合同金额有100多万,实际拿到手的70万左右。钱的去向我都是听武栓生安排,用于华邑能源公司的经营。用于发了华邑能源公司员工的工资,还有就是买了柴油和部分配件,剩余的钱给了武栓生了,具体数字记不清了。我从2009年开始担任华邑能源公司出纳,我还在华邑能源公司下属的孝义宏盛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是武栓生安排的。宏盛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用过集资款,我自己也没有用过集资款。(2)周加才讯问笔录:我和武栓生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武栓生是山西华邑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想借点钱,大概借1000万元左右。我就联系了一个专门给公司搞融资的陕西朋友,陕西朋友给了我张云桃的电话,让我和她联系。我给张云桃打电话,我和她介绍了一下武栓生的项目,问她给不给武栓生的项目融资,她说她要去孝义看一下武栓生的公司。于是武栓生出钱,我联系车,把张云桃和她带的人十来个人,用一辆金杯车拉到孝义的山西华邑能源公司。在山西华邑能源公司内,停着好多跑运输的的大车,还有一个洗煤厂,洗煤厂里存着不少煤,另外山西华邑能源公司还有一栋三层的办公楼。在武栓生的办公室,武栓生见了张云桃和她带去的人,武栓生给张云桃等人介绍了山西华邑能源公司的情况,告诉他们公司里的大车都在跑运输,现在他缺少资金,如果他的资金充足,他就先把银行的贷款倒一下,然后用贷款投入洗煤厂和运输车队的经营,很快就可以把借的钱还上。当时张云桃他们还问了武栓生好多关于山西华邑能源公司的情况,武栓生告诉张云桃他们可以放心借钱给他。张云桃他们回了太原后,武栓生让我跟张云桃继续联系,我给张云桃打电话,张云桃让我带着武栓生去她在后北屯的家里谈。于是我就带着武栓生去了张云桃家。在张云桃家,除了上次去孝义考察的人之外,又去了不少人,这些人都是后北屯的村民。武栓生跟后北屯的村民介绍了山西华邑能源公司的基本情况,让大家放心借钱给他。后北屯村的村民提出,大家借钱给他,武栓生必须拿公司的财产做抵押。武栓生同意用公司的财产做抵押,并答应愿意跟借钱给他的人签订抵押协议。当时武栓生还跟大家约定了借款的利息。2014年的1月中旬,武栓生带着他的儿子武军,我带着我大女孩儿和小女儿,在张云桃家与后北屯村愿意借钱给武栓生的人签订了借款合同,向借款的人收取了借款,合同上如果是1万元,出借人只需交6000元。有不了解山西华邑能源公司的人到了张云桃家,武栓生就亲自给他们介绍公司的情况,让对方放心借钱给他。这些人到了张云桃家,由武军负责和客户签订借款合同,并加盖山西华邑能源公司的公章和武栓生的名章,武栓生在的时候由他自己签名,武栓生不在我替他签名,然后武军给开具收据,并收钱,由我负责清点并整理现金。空白合同是我那个陕西朋友给武栓生的,后来武栓生拿着空白合同和张云桃他们进行了调整,他们调整好合同后,我去制作、复印空白合同。后北屯村一共组织了三次,第一次大概200多万元,第二次大概100多万元,第三次大概四五十万元。我按照合同金额的10%挣取提成,是我的陕西朋友和武栓生约定的,后来武栓生让我���忙,也按10%给我提成。我一共挣了约50万元左右的提成。我向武栓生拿到钱后,再给张云桃2%的提成,比例是张云桃提出来的。挣取的提成有十几万元用于还外债,有20万元借给了武栓生,还有十万元投资给朋友的小饭店,其他的日常开销了。(3)被告人张云桃讯问笔录:2013年冬天,一个陌生男子打电话给我,说他可以带我去孝义看一个项目,并且承诺他派车带我去,一切费用由他负担,路上还可以带我们参观汾酒厂。当时我正好跟我朋友们在后北屯村打麻将,我的电话声音大,我旁边的人听见了,大家就说,反正没事,就跟上一起去吧。第二天,那个男子带着一辆面包车到后北屯村接上我们,我们村一行十人坐车去了孝义。路上该男子介绍说他叫周加才,说孝义的山西华邑能源公司存煤需要现金,让我们过去看看。到了孝义,周加才���我们带到一个煤场,在煤场我们看到存了很多煤,周加才说这个煤场是华邑能源公司的,当时我们觉得华邑能源公司挺有实力的。从煤场出来,周加才把我们带到华邑能源公司的办公场所,在公司院内,我们看到停着五六十辆拉煤的大车,周加才说这些车都是华邑能源公司的,接着我们被周加才带到公司二层办公室见到了老板武栓生。武栓生说山西华邑能源公司是他的公司,公司现在想低价存点煤,等到第二年高价把煤卖了,从中挣取差价。他说我们看的那个煤场就是他的,院内的大车也是他的。从太原回来后没几天,周加才打电话问我大家是否愿意借钱给武栓生,我说我不知道,然后好像是周加才给每个人打电话,通知大家到后北屯一个饭店吃饭,在饭桌上商量了一下是否借钱给武栓生,然后我就提出到冯某家谈。在冯某家,周加才给我们看了山西华邑能源公司的工商税务资料和武栓生身份证的复印件。我们在冯某家跟周加才说,我们可以借钱给武栓生,但武栓生必须提供提押,周加才就拿出一份他提前准备好的借款合同让我们看,我们对合同内容进行了修改,把抵押办公楼的内容加在了借款合同中。周加才把最后定稿的合同拿回来,我们看了都同意后,周加才就出去复印去了。我们当天还谈了借款利息,当时约定是上打利,半年利息40%。当时在场的人我记得有李建斌、XXX、刘敏、贺宝林,张金虎、冯某等人。中午和周加才谈好合同内容后,下午武栓生就带着他儿子武军到我家收钱了。具体流程我不清楚,当时武栓生的儿子武军,周加才及两个女孩儿在我家的卧室里收钱,签订合同。他们一共借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也没有从中挣过提成。我交了6万元,合同金额10万元,期限6个月。3、证人证言(1)证人张某(亲贤北街50号万泉大厦1206号房屋房东)证言:2014年3月5日将万泉大厦1206号房屋租给武栓生,年租金45000元。(2)周鑫(周加才三女儿,1997年出生)询问笔录:那天我和我姐周宇跟着我父亲周加才一起去后北屯村玩。周加才做了什么我不清楚,我记得当时见到一些人带着钱去后北屯村那个村民家交钱,我拿着钱在点钞机上数钱。没有人安排,我就是好奇,自己玩一玩。(3)证人冯某证言:大概在2014年,我们村的张云桃和我说,山西华邑能源集团要向社会借钱,让我跟上她一起去看看,我就跟上张云桃还有我们村的其他人一起去了山西华邑能源集团,在去孝义的路上,我知道是周加才的联系的张云桃,让她找一些村里的人一起去考察华邑能源集团。从孝义回来后没几天,张云桃就带着周加才还有我们村���其他几个人到了我家,张云桃说想借我家的地方用一用,说是要开个会,跟周加才商量一下我们投资华邑能源集团的利息等事宜,我就让他们用了。他们开完会后,张云桃又来到我家,说周加才给了她200元,她给我留下100元,说是在我家开会把我家弄脏了,她把钱扔下就走了。(4)证人刘某询问笔录:山西华邑储运有限公司和华邑能源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老板都是武栓生,山西华邑储运有限公司由武栓生负责经营,武军是公司的出纳。我是山西华邑储运有限公司财务统计,负责统计公司运输业务,比如出车情况,运输煤炭的数量等情况。我这里保管着山西华邑储运有限公司2014年1-7月的一些开支凭证,这些凭证是武栓生的儿子武军陆续交给我的。2014年开始,公司的运营情况就不正常了,公司没有钱,这些凭证给了会计,会计也没有办法下帐,武军就把这些凭证先交给我保管。我提供给公安机关的开支凭证,包括支付了工人工资、购买了柴油和汽车配件,还有一部分给银行交了借款利息。这些凭证是真实存在的,因为给工人发工资的时候,工人都会签字,我自己也参与了发工资的过程。给公司买回来的柴油要入库,我也见到了。给公司购买的配件都用于公司汽车的维修,没有剩下多少,如果还有剩下的,应该还在公司。2014年的时候,山西华邑储运有限公司还有41台运输车(解放牌自卸车),2014年9月份,武栓生安排人把这41台大车开走了,当时开走时,武栓生和我们说公司还要继续经营,我们这些后勤人员等到2014年12月,大车还没有回来,我们就离开公司了。到了2015年,我们也联系不上武栓生了。4、辨认笔录,投资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5、书证(1)借款合同、收据、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2)被告人武军、周加才、张云桃基本情况调查表、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3)孝义市公安局南阳派出所到案经过:2016年两节期间,我所民警找到武军的家属、朋友后,多次进行说服教育后,武军于2016年3月1日19时许,主动来我局投案。(4)孝义市看守所羁押证明,2016年3月1日孝义市公安局南阳派出所民警将武军送我所临时羁押,同年3月2日由万柏林分局民警提走。(5)铁路公安处乘警支队归案情况说明,2016年3月17日,6033次列车阳泉站开动后,在5号车厢114号座位,查获网上逃犯周加才。(6)公安万柏林分局到案经过,2016年3月22日,民警在后北屯村将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嫌疑人张云桃抓获。(7)搜查笔录(亲贤北街万泉大厦1206号)、扣押物品清单。(8)孝义市桥北村情况说明、合同书,证实桥北村与华邑能源公司2005年签订占地合同,年租金21560元。2014年、2015年未付租金。(9)山西华邑能源公司工商资料,孝义宏盛昌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孝义市惠源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工商资料,孝义市田泽有机肥业有限公司工商资料,山西华邑储运有限公司工商资料。(10)报案统计表,证实投资人数、合同金额、返还利息、损失金额等情况。6、山西大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华邑能源”控股子公司山西华邑储运有限公司2014年1月-7月原始支出单据显示,2014年1月-7月,山西华邑储运有限公司共支出资金339.7943万元,其中购买汽车配件支出52.0176元,购买柴油支出140.288万元,银行利息支出40.8287万元,工资支出106.66万元。截止司法鉴定报告日,”华邑能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报案人数总计56人,”华邑能源”与客户签订的合同金额为618万元,客户实际缴纳金额389.4万元,”华邑能源”为客户返利24.881万,客户实际损失金额364.519万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司法鉴定资料经分析判断,无直接证据证明”华邑能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涉案资金与山西华邑储运有限公司支出存在相关联系。原判认定,被告人武军、周加才、张云桃在未经任何部门审批同意的情况下,帮助山西华邑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栓生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武军的辩护人、被告人周加才的辩护人提出”本案应以单位犯罪处罚”的辩护意见,根据被告人武军供述,本案集资款由武栓生支配,部分用于华邑能源公司及山西华邑储运有限公司经营,部分用于武栓生个人开销,因本案主要犯罪嫌疑人武栓生尚未归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本案集资款用于单位经营,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三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系由华邑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栓生为解决公司资金周转而实施,被告人武军在非法集资过程中负责签订合同、开具收据、收取集资款;被告人周加才帮助联系投资人,组织投资人实地考察,均系主犯,但相对武栓生作用相对较小。被告人张云桃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张云桃到案后,以投资人身份陈述其投资过程,不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不属于自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人张云桃亲朋好友的投资,亦作为被告人张云桃的非法集资数额,不应扣除。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武军自动归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武军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2、被告人周加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3、被告人张云桃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4、依法继续追缴各被告人犯罪所得及收益。上诉人武军的上诉意见是:本案的集资款均用于华邑能源公司经营,属于单位犯罪,另外其在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判对其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上诉人周加才的上诉意见是:其在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没有向受害人进行过宣传,也没有组织考察活动,只是引荐武栓生与张云桃认识,所有受害人均是张云桃介绍本村村民给武栓生的,其应为从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武军、周加才、张云桃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以签订借款合同并承诺高息的方式,帮助华邑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栓生变相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原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关于上诉人武军所提”本案属单位犯罪,其系从犯”的上诉意见,经查,虽然借款合同以华邑能源公司名义与受害人签订,但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武军及其父将赃款用于公司经营,结合其他被告人供述及相关证人证言反而能够证明武栓生个人支配投资款的随意性,故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本案系单位犯罪。另查明,上诉人武军与华邑能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栓生系父子关系,上诉人武军又系该公司理事及会计,同时又是华邑公司旗下的关联公司(孝义市宏昌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案证据证实在后北屯村的三次集资过程中,上诉人武军均是与其父亲共同去后北屯村张云桃家中,期间负责与投资者(本案受害人)签订合同,开具收据并收取集资款,后将收取的现金交于武栓生,部分款项转入上诉人武军的工行和农行卡内。根据上诉人武军的身份地位以及其积极参与非法吸收公众款项的事实、情节,能够证实其在此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故对其”从犯”的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周加才所提”其系从犯”的上诉意见。经查,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周加才在集资过程中通过张云桃介绍投资者,其从参与考察、向投资客户宣传、签订合同、收取款项到利润分配,参与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全过程。且其在短短的三次集资过程中即赚取提成50余万元,足见其在此共同犯罪中起主要和积极作用。故对其”从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原判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顺军审判员  孙 鹏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