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与会理县红旗水库灌区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会理县红旗水库灌区管理处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25民初393号原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中路***号嘉兴软件园*号楼*楼。法定代表人:黄施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培锐,四川淳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为特别授权。被告:会理县红旗水库灌区管理处。住所地:会理县果元乡东升村*组。法定代表人:杨虎连。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成武、张渊,四川船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会理县红旗水库灌区管理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天宏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300元,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9150元,由原告天宏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继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