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24执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宜丰县海平冷冻厂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宜丰县海平冷冻厂,易和平,周委华,杨大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24执479号申请执行人: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宜丰县新昌西大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0653909513。法定代表人:涂国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宜丰县海平冷冻厂,住所地:宜丰县新昌镇楠树村红光组。法定代表人:易和平,该厂厂长。被执行人:易和平,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周委华,女,1980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被执行人:杨大庆,男,197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宜丰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宜丰县海平冷冻厂、易和平、周委华、杨大庆(2016)赣0924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65.55911万元。被执行人宜丰县海平冷冻厂、易和平、周委华、杨大庆未履行,且长期在外,难以联系。本院经过查询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等,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暂不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2016)赣0924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或提供其它有效财产线索,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卢 伟审 判 员  罗献忠代理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至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