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5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姜功平诉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功平,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号申请执行人:姜功平,男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区买家街123号。法定代表人李俊,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功平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功平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1号执行案件执行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苏卫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