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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583执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9-22

案件名称

3086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583执3086号移送机关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周义,男,1991年1月2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沭阳县。依据生效的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刑1667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缴纳罚金1000元。本院于2018年4月18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案件执行经过如下:1、2018年4月19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无证券、车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2、2018年4月19日经被执行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2018年6月2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4、昆山市国土资源局反馈,被执行人在昆山市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苏州住房公司金管理中心昆山分中心反馈,被执行人在昆山市无住房公积金交纳信息。6、2018年6月11日,本院对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冻结的被执行人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银行存款200.10元进行了扣划。本次执行标的为1000元,执行到位0元,尚未执行到位799.9元。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财产刑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财产刑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之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一经查实的,仍可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之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7)苏0583刑初1667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本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 行 长  洪文林人民陪审员  陈小俊人民陪审员  沈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杨敏峰书 记 员  蒋淳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