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324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文奎、张雄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文奎,张雄,陈丽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324财保22号申请人:王文奎,男,汉族,1966年5月9日生,罗平县人,住罗平县。被申请人:张雄,男,汉族,1966年9月10日生,住曲靖市沾益县,现住罗平县。被申请人:陈丽红,女,汉族,1970年11月8日生,住罗平县。申请人王文奎与被申请人张雄、陈丽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文奎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一辆履带式液压机挖掘机(俗称雷沃挖机、型号FR170)。申请人以云(2017)罗平县不动产权第0000796号房屋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文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雄、陈丽红名下的一辆履带式液压机挖掘机(俗称雷沃挖机、型号FR170)。申请费暂收人民币1030元,暂由申请人王文奎负担。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庭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