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727民初14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封丘县陈桥镇马李寨村民委员会与李士起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封丘县陈桥镇马李寨村民委员会,李士起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7民初1456号原告:封丘县陈桥镇马李寨村民委员会。负责人:尹文才组织机构代码:67535113-2住所地:封丘县陈桥镇马李寨村委托代理人:张义琼,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士起,男,汉族,1958年1月16日生,住封丘县。委托代理人:王海彦,封丘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封丘县陈桥镇马李寨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李士起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封丘县陈桥镇马李寨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丘县陈桥镇马李寨村民委员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封丘县陈桥镇马李寨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交纳)。审 判 长  曹永彬审 判 员  童永奎人民陪审员  张国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同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