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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民终1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梁汉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梁汉权,邓国良,卓楚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民终136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光华南路文光二街*号。主要负责人:钟赞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保润,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汉权,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祖烈,广东宇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邓国良,男,汉族。原审被告:卓楚雄,男,汉族。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保茂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梁汉权及原审被告邓国良、卓楚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州市人民法院(2017)粤0981民初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太平洋财保茂名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其已与梁汉权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认为,太平洋财保茂名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39元,减半收取619.5元,由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黎 晓代理审判员  王舟宇代理审判员  庞巧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庞亚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