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30民初9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王某,姚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敖汉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30民初904号原告:杜某,男,1979年5月13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1981年6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被告:姚某,女,1979年3月14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姚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依简易程序立案后,因被告王某、姚某下落不明,本案于2017年4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姚某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元。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5月5日,被告王某向我借款10000元,并为我出具借据一枚,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未予偿还。王某未作答辩。姚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5日,被告王某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据,载明:”借据,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上款系今借杜某人民币,×××,借款人:王某,151XXXX****,2013年5月5日。此款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时间,二被告亦未偿还。庭审中,原告自认被告王某借款数额为10000元。本院认为,有被告王某为原告出具数额为20000元的借据证明双方借贷关系的事实存在,现原告认可此次的借款为10000元,被告王某对此应履行还款义务。此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姚某应与被告王某共同承担还款义务。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姚某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借原告杜某款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某、姚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佟贵江审判员左志新人民陪审员崔爱国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王淙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