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安小东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小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626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德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安小东,男,1989年2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德江县,土家族,小学文化,家住德江县,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10日被德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德江县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7日凌晨6时20分许,被告人安小东在德江县城“网络情缘”网吧上网,趁被害人何某熟睡,将被害人何某握在手中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650元的0PP0牌R9Plus型手机盗走。在煎茶街上以人民币500元卖给一陌生人。同年4月10日被告人安小东在德江县城“神龙”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安小东之父赔偿了被害人何某人民币1650元,被告人安小东的行为得到被害人何某谅解。认为被告人安小东具有坦白情节。认定的证据有德江县公安局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拘留、逮捕证,户籍信息,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网吧上网人员身份信息登记表,辩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手机保修卡,价格鉴定结论书,退赔收据、领条,谅解书,被害人何某陈述,证人张某1证言,被告人安小东供述和辩解。建议以盗窃罪在拘役4-5个月内对被告人安小东判处刑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安小东对起诉书指控事实、证据、罪名无异议,当庭认罪,未提出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安小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安小东自愿认罪,赔偿了被害人何某损失,得到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安小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2017年4月10日起执行至2017年9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局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华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欧阳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