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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23执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洪新与谢金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523执1610号申请执行人:周洪新。被执行人:谢金宝。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周洪新与被执行人谢金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16)吉0523民初56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于2017年7月24日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