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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7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陈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陈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7023号申请执行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伦桂路1号博澳城(东)物业管理用房。负责人:梁兵。被执行人:陈嘉玲,女,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陈嘉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78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陈嘉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2014年7月至2016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3753.6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逾期支付的物业服务费为基数,从逾期支付之日起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至所欠的物业服务费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二、被告陈嘉玲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2014年3月21日至2016年2月20日公共分摊水费72.21元,2014年4月7日至2016年3月31日公共分摊电费567.71元;三、驳回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陈嘉玲承担。因上述义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6月向佛山市五区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存款等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陈嘉玲名下有1处房产位于乐从镇金威郦都18座1806房,由(2015)佛顺法民二初字第69号案件首查封,原则上,上述财产由首查封案件处理,本案暂不处理。此外,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的存款3871.6元,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为3871.6元,未执行标的为债务1711.8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70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伍雨峰执行员  许 润执行员  李强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小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