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陆伟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陆伟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311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01房、2楼、301房、302房南区。负责人:孙路希,职务:行长。被执行人:陆伟群,女,197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荔湾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天河支行与被执行人陆伟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309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彭新强审判员 邹利纯审判员 彭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三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