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27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齐亚、秭归县傲辰豆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齐亚,秭归县傲辰豆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7执503号申请执行人:何齐亚,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北省潜江市。被执行人:秭归县傲辰豆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九里开发区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7571510506M。法定代表人:张其军,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齐亚与被执行人秭归县傲辰豆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527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何齐亚敏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1、偿还货款100000元;2、按利率10%支付利息从2015年9月3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3、向申请人支付为其垫付的案件诉讼费12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限被执行人秭归县傲辰豆制品有限公司在收到本执行裁定后五日内将货款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偿还给申请执行人何齐亚。二、偿还申请执行人为其垫付的诉讼费1275元并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694元。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秭归县傲辰豆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财产,采取上述强制措施的金额与本裁定第一项确定的数额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邓永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