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4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庞某与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牛特旗乌丹镇金色港湾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6民初4005号原告:庞某,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董事长。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牛特旗乌丹镇金色港湾项目部。住所地:翁牛特旗乌丹镇金色港湾香河家具城南侧。负责人:王达,系项目部经理。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受理原告庞某与被告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赤峰宝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翁牛特旗乌丹镇金色港湾项目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庞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丛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荀孟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