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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执1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王瑞雪、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瑞雪,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6执1369号申请执行人:王瑞雪,女,1991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被执行人: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19号。法定代表人:沈凤琳,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王瑞雪与被执行人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肖像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瑞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0198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王瑞雪经济损失15000元、公证费1000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07.5元、执行费201元,以上款项共计20308.5元。但被执行人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中翰整形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308.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郭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