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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5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福州景典工艺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福州景典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协美行实业有限公司,徐芳强,许芸,李庆安,林映红,倪政国,林迎春,黄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5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中路,组织机构代码X1186627-2。负责人:张玉英,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斌、张忠渊,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职工。被申请执行人:福州景典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仓山区城门镇濂江工业小区,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7752484-X。法定代表人:徐芳强被申请执行人:福建协美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杨桥中路,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2647029-8。法定代表人:陈秀华。被申请执行人:徐芳强,男,汉族,1981年2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申请执行人:许芸,女,汉族,1984年1月24日,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执行人:李庆安,男,1971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申请执行人:林映红,女,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泰县,被申请执行人:倪政国,男,汉族,1969年1月28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执行人:林迎春,女,汉族,1971年1月16日出生,住福州市鼓楼区,被申请执行人:黄学军,男,197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州景典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协美行实业有限公司、徐芳强、许芸、李庆安、林映红、倪政国、林迎春、黄学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福州景典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协美行实业有限公司、徐芳强、许芸、李庆安、林映红、倪政国、林迎春、黄学军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福州景典工艺品有限公司、福建协美行实业有限公司、徐芳强、许芸、李庆安、林映红、倪政国、林迎春、黄学军未按照执行通知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及车辆可供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林迎春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大营街8号榕泉花园3#901单元的房屋已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并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为此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书,要求参与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本院已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对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迎春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东大路大营街8号榕泉花园3#901单元的房屋已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查封并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为此向本院提交参与分配书,要求参与对被执行人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本院已依法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发函参与对上述房屋处置款的分配,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梦婷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