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4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诉肖金灵、肖利娟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肖金灵,肖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4民特19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嘉禾县珠泉镇人民北路3号。法定代表人:曾宏涛,该行行长。被申请人:肖金灵,男。被申请人:肖利娟,女,系肖金灵之妻。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嘉禾支行)与被申请人肖金灵、肖利娟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号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工行嘉禾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申请人肖金灵、肖利娟共有的位于嘉禾县城关镇东塔商贸小区的“鑫源小区”某栋某座某号商品住房已在李涛诉肖金灵、肖利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中被评估、拍卖,工行嘉禾支行对变卖后的所得价款在222495.76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肖金灵因购买郴州市联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嘉禾县珠泉镇东塔商贸小区的“鑫源小区”某栋某座某号商品住房,于2011年11月30日在该行办理个人住房按揭贷款21万元,贷款期限为20年,同时肖金灵、肖利娟办理了现房抵押手续,房产证号:郴房权证嘉字第000XXX**号,抵押权证号:郴房他证嘉字第0000XX**号。肖金灵开始还款正常,后因经营失误,丧失收入来源,于2014年9月停止归还本息,截至2017年7月12日共欠工行嘉禾支行贷款本息222495.76元,其中本金186199.98元,利息36295.78元。因李涛诉被申请人肖金灵、肖利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诉至嘉禾县人民法院,嘉禾县人民法院在执行该案时已将该抵押房产公开拍卖。因该抵押房产在工行嘉禾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故享有优先受偿权,现向嘉禾县人民法院申请将拍卖款优先归还工行嘉禾支行贷款本息。款项划入以下账号:开户行:工行,户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账号:191102901120050XXXX。肖金灵辩称,对于在申请人处办理房屋抵押贷款手续及贷款本息余额没有异议,但因其妻子肖利娟即将分娩,希望法院在处理拍卖款时考虑留一部分拍卖款项给肖金灵、肖利娟。另外工行嘉禾支行的曾宏涛行长曾替其垫付一万元人民币用于偿还该笔房屋贷款,希望法院能把这一万元也考虑进去。肖利娟未做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对工行嘉禾支行提出的其位于嘉禾县城关镇(现已变更为珠泉镇)东塔商贸小区的“鑫源小区”某栋某座某号商品住房在工行嘉禾支行办理了抵押贷款手续,截至2017年7月12日共欠工行嘉禾支行贷款本息222495.76元,其中本金186199.98元,利息36295.78元的事实没有异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实现担保物权无实质性争议且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对于嘉禾县东塔商贸小区的“鑫源小区”某栋某座某号商品住房的房屋拍卖款应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优先受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禾支行对被申请人肖金灵、肖利娟位于嘉禾县珠泉镇(原城关镇)东塔商贸小区的“鑫源小区”某栋某座某号商品住房的房屋拍卖款在222495.76元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4637元,由被申请人肖金灵、肖利娟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刘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