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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与张廷华、陈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张廷华,陈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754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157号,注册号230100100011822。代表人:王敏,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张廷华,男,1962年5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陈亚斌,,女,1964年3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岗支行与张廷华、陈亚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118143.37元,并承担执行费1672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执75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