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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行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程全新与济南市人民政府等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全新,济南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初277号原告程全新,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市。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忠林,市长。委托代理人孙月,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侯霈玥,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原告程全新不服被告济南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济政复决字[2015]2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程全新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全新负担。审 判 长  孙继发人民陪审员  杜宪芳人民陪审员  林常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志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