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执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1085蔡锦香与张汉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锦香,张汉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4执1085号申请执行人:蔡锦香,女,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启东市人,住海门市。被执行人:张汉清,男,1958年2月5日生,汉族,海门市人,住海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蔡锦香与被执行人张汉清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蔡锦香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门包民初字第067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波审判员 王锦成审判员 董景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