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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4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民喜、林利云等与程文顺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民喜,林利云,张海亮,问孝东,林粉花,张红旗,张学军,程文顺,程世军,兰新武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4民初898号原告:张民喜,男,汉族,1964年4月17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林利云,女,汉族,1969年3月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张海亮,男,汉族,1967年12月10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问孝东,男,汉族,1956年6月1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林粉花,女,汉族,1967年10月2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上述五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红旗、张学军,系漯河市召陵区召陵镇召陵村村委会推荐人员,基本情况下述。原告:张红旗,男,汉族,1969年6月15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原告:张学军,男,汉族,1969年4月19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被告:程文顺,男,汉族,1990年12月10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程世军,男,汉族,1973年6月4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兰新武,男,1966年6月19日生,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原告张民喜、林利云、张海亮、问孝东、林粉花、张红旗、张学军诉被告程文顺、程世军、兰新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三被告均为信阳人,原告不能提供三被告的有效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有效送达诉讼文书。以上情况,应视为被告不明确,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待有被告的明确下落后,另行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民喜、林利云、张海亮、问孝东、林粉花、张红旗、张学军等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6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红涛审 判 员  李广杰人民陪审员  付念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卓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