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民初2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龚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龚珍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109号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东路20号滨海金融街E3-C-301室。法定代表人:万钧,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卉,女,该公司法务。被告:龚珍,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开发区。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龚珍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狮桥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学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韩 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