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27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南区葛沽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采购站票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27执134号天津市津南区葛沽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采购站。法定代表人:张象利。唐县达亿矿产品加工厂。法定代表人:陈建超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法定代表人:金德胜。天津市津南区葛沽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采购站申请唐县达亿矿产品加工厂等票据纠纷一案,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南区葛沽供销合作社农副产品采购站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田恩儒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铁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