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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7民初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与余华文、吉克石作、卢尔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余华文,吉克石作,卢尔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7民初3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负责人:沈迎春,系雷波县支行行长地址:雷波县锦城镇新街73号委托人:蔡里吉,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员工。被告余华文,男,生于1993年10月14日,住雷波县。被告吉克石作,女,生于1994年1月12日,住雷波县。被告卢尔洛,男,生于1977年10月16日,住雷波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诉被告余华文、吉克石作、卢尔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对个人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雷波县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29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刘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传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