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1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赵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21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53年2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法库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住内蒙古自治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8日被阿荣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阿荣旗人民检察院以阿检公诉刑诉[2017]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荣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30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赵某酒后驾驶无号牌双庆二轮摩托车,沿阿荣旗那吉镇阿伦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蒙西世纪经典小区东门前路段时,与孙某驾驶牌号为×××号福克斯牌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左转时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赵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依法对赵某的血样提取。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赵某血液中检出乙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8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赵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证人孙某、韦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2016]毒检字第767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法律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佳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秀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