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3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永胜与赵凤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胜,赵凤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999号原告:刘永胜,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刘萌萌,渤海法律服务所援助律师。被告:赵凤亮,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刘永胜诉被告赵凤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刘永胜负担。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钰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