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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49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永胜与赵凤亮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胜,赵凤亮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4999号原告:刘永胜,男,1983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委托代理人:刘萌萌,渤海法律服务所援助律师。被告:赵凤亮,男,1983年1月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黄骅市,。原告刘永胜诉被告赵凤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胜撤诉。案件受理费469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刘永胜负担。审判员  王从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钰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