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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执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靳保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靳保胜,北京恒盛宏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8执327号申请执行人:靳保胜,男,1974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北京恒盛宏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悦秀路99号2单元405。法定代表人:刘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靳保胜与被执行人北京恒盛宏运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北京恒盛宏运商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本院已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北京恒盛宏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9944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此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靳保胜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北京恒盛宏运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玲审判员 李 欣审判员 彭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