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8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梁某、卢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梁某,卢某,杨某2,杨某3,杨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8673号原告:杨某1,男,194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梁某,男,192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卢某,女,192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满祥,男,1969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两被告儿子。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镜波,男,195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系该两被告儿子。被告:杨某2,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杨某3,男,1978年10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五:杨某4,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杨某1诉被告梁某、卢某、杨某2、杨某3、杨某4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杨某1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63.5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1负担。审判员 杜镇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书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