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民初3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才彬与被告姜会、刘萍不当得利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才彬,姜会,刘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3115号原告:陈才彬,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被告:姜会,女,1979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被告:刘平,女,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北碚区。原告陈才彬与被告姜会、刘萍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才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88元,由原告陈才彬负担。审判员 陈嘉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