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06民初78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唯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唯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06民初7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电村6号。 法定代表人:周祖勤,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衡湘,男,1954年1月12日出生,该公司法律顾问,住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 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小罗村6号。 法定代表人:喻立新。 被申请人:湖南唯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晚报路晚报西街13号时速风标401房。 法定代表人:毛远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友良,男,1960年10月6日出生,该公司董事长助理,住湖南省韶山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唯楚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7)湘0406民初78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唯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查封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电村6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368.38平方米)。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省新湘送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唯楚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100万元的冻结,及解除对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金杯电工衡阳电缆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衡阳市雁峰区白沙洲塑电村6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衡房权证雁峰区字第***号,建筑面积1368.38平方米)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邹 琦 代理审判员 刘明敬 人民陪审员 王俊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黄学锋 校对人:黄 学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