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2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谢某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2802刑初223号公诉机关利川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于湖北省利川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现住利川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利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利川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利检公诉刑诉[2017]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同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家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利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0日,被告人谢某在利川市汪营镇万福大道95号自已家中开设麻将馆,邀约不特定人员在麻将馆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谢某在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及全自动麻将机的同时,以收取每位参赌人员5元人民币“茶钱”的方式营利。2017年5月3日,谢某在其开设的麻将馆内组织艾某、牟生、罗某等24人参与赌博,被民警现场查获。被告人谢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被告人谢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组织多人赌博,且参加赌博人员达到20人以上,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归案后,被告人谢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在案的6台自动麻将桌是犯罪工具,应依法没收。被告人谢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谢某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谢某违法所得75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三、利川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6台自动麻将桌是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由利川市公安局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传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林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