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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2执1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1631王荣均与高顺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荣均,高顺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82执1631号申请执行人王荣均,男,1949年5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高顺娥,女,1963年6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王荣均与高顺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7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高顺娥应归还王荣均借款10000元。本案诉讼费65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高顺娥负担。因被执行人高顺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荣均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高顺娥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高顺娥名下有农村房屋一套,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高顺娥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额未执行到位。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282民初72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何林代理审判员  钟云明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桢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