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30民初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永剑与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剑,徐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30民初933号原告:王永剑,男,1984年4月14日生,贵州省龙里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龙里县,被告:徐鹏,男,大概40岁,住龙里县。原告王永剑与被告徐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王永剑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剑撤诉。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免交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陈培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周海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