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5执恢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于立华与叶福萍、于海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立华,叶福萍,于海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5执恢1号申请执行人:于立华,男,1971年2月14日出生,住鸡西市梨树区。被执行人:叶福萍,女,1976年12月1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被执行人:于海利,男,1968年2月24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立华与被执行人叶福萍、于海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按期履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终结(2017)黑0305执恢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峻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伟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