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4民初3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安富忠与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富忠,朱江,乔玉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民初3346号原告:安富忠。被告:朱江。被告:乔玉梅。原告安富忠与被告朱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富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江、乔玉梅下落不明,本院向其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现公告期届满,被告朱江、乔玉梅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本案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安富忠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江归还原告安富忠借款叁拾万元整,乔玉梅承担连带归还责任;2、本案诉讼费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安富忠于2011年出借30万元人民币给被告朱江,被告朱江于2011年4月20日向原告安富忠出具《借条》一张,现已事隔5年之久,朱江拒绝归还此次借款。朱江、乔玉梅原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系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朱江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向法院提交了原、被告身份信息、《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借条。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本院认为,原告为证明被告朱江向自己借款30万元,提交了证据“借条”,“借条”内容为“今从安富忠处借到现金叁拾万元整(¥300000)。借款人:朱江,2011年4月30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权利,本院结合原告庭审过程中所陈述的借款资金来源、借款时间、借款地点、在场人员,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本院视为原、被告借款事实成立。现原告主张被告朱江返还借款,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交的《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离婚协议,朱江与乔玉梅于2012年6月12日协议离婚,并对两个女儿的抚养问题、共同财产等进行协议处置。本案涉及的债务发生在2011年,系被告朱江、乔玉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在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债务系个人债务的情况下,本院认定该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乔玉梅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江、乔玉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富忠归还借款3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公告费300元和后续因送达本裁判文书发生的公告费,由被告朱江、乔玉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亚朋人民陪审员 胡云海人民陪审员 陈 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鸽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