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李某、苑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苑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913号原告李某1,女,197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李某2,男,197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被告苑某,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内蒙古盛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彦与被告李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继彦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继彦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8元,减半收取1339元,由原告李某1负担。审判员 江新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 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