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向某某犯介绍卖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7刑初986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向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4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以渝九检刑诉[2017]845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5日和26日,被告人向某某在重庆市某区某镇某村58号其经营的茶馆附近,先后介绍李某某与邹某某、李某某与王某某进行卖淫嫖娼活动。2017年4月26日,民警捉获被告人向某某。被告人向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向某某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向某某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向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廖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