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XX阳、熊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阳,熊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173号申请人:XX阳,男,汉族,1994年12月18日生,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熊志兰,女,汉族,1975年11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阳与被申请人熊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志兰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志兰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立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智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