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104民初1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XX阳、熊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阳,熊志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4民初1173号申请人:XX阳,男,汉族,1994年12月18日生,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熊志兰,女,汉族,1975年11月20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XX阳与被申请人熊志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XX阳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熊志兰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XX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熊志兰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立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智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