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执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初成雷、青岛千惠麦饭石水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初成雷,青岛千惠麦饭石水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3执854号申请执行人初成雷,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生,住平度市。被执行人青岛千惠麦饭石水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经济开发区烟青一级路208号。法定代表人刘美春,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初成雷与被执行人青岛千惠麦饭石水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初成雷于2017年6月23日与被执行人达成协议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民终101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在强审判员 黄永亭审判员 刘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夏剑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