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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4执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宜宾逸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方中平物业合同纠纷案执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逸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方中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4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宜宾逸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方中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1524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在执行宜宾逸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方中平物业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方中平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方中平银行存款2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小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