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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1122号之十七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燕、李云英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燕,李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1122号之十七申请执行人:张燕。被执行人:李云英。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17)鲁14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主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4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云英在渤海银行10036312450001×××8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1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中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