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1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史凯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凯,吴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154号原告:史凯,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吴侠,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凯与被告吴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凯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