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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2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史凯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吴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凯,吴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2154号原告:史凯,男,1955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吴侠,女,1985年3月29日出生。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航,北京嘉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凯与被告吴侠、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凯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凯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